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39年10月20日,住宝鸡市X镇X巷XXX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姚XX,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X,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8日,住宝鸡市X镇X巷XX大酒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邵XX,女,生于1960年10月25日,汉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审计学院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X街XX号院。
原审原告邵XX,女,生于1963年7月5日,汉族,陕西省法士特集团零部件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法士特家园XX号楼X楼。
原审原告邵XX,女,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宝鸡市工商局陈仓分局车站工商所职工,住陈仓区工商局南环路家属楼X号楼X单元X层西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凤兰、邵XX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所购位于金台区X路X号院A区X号楼X单元X号的商品住宅房;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延迟交房的违约金x.37元,并依合同计算至实际交房日;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被上诉人宝鸡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前将金台区X路X号院A区X号楼X单元X号商品房一套交付上诉人李凤兰(李凤兰为遗产代管人);
2、在陈仓区法院关于邵利平、邵俊霞、邵丽霞、邵红霞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未审结之前,李凤兰不得对金台区X路X号院A区X号楼X单元X号商品房进行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
3、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纠纷待后判决处理。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逸
审判员王根芳
代理审判员邹军红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