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永城市X镇X村自己开设的“鼻炎”诊所内,为安徽省濉溪县X镇X村朱庄朱XX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并人工终止妊娠。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XX、刘XX、魏XX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素霞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