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镇镇X镇镇内。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镇镇长。
被告何某,女,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镇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何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诉请:1998年5月29日,被告在原某农村合作基金会集资2万元用于建房。某基金会关闭后,某镇政府依法接管了某基金会的有关债权债务,包括集资的建房。现被告还实际占用某基金会的一套住房。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用住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于2012年3月10日前自愿返还原告某镇X村合作基金会住房(二楼)一套,否则强制腾出;
二、原告某镇人民政府自愿返还被告何某的建房集资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0.5万元,合计2.5万元;此款限2012年2月22日前支付2万元,同年3月11日前支付0.5万元。
案件诉讼费50元(已减半),原告某镇镇人民政府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军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