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律师。
被告曾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律师。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乡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邝德意、李大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诉请:2011年10月3日,被告驾驶湘10-x大中型拖拉机装卸水泥。当车行至宜章县X村X路段时,因刹车失灵,车辆侧翻,造成乘坐在该车货箱上的原告受伤住院。被告只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其余赔款至今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93971.1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自愿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八项赔偿项目合计47000元(不含被告曾某已支付的医疗费);此款限于2012年2月29日前支付10000元,2012年10月30日前支付余款37000元;如被告曾某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被告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乡城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