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男,30岁。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某,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秦某某,手语翻译朱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9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张××不备,将其提包拉链拉开,盗走张××包内现金1300元整。案发后,赃款已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私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9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张××不备,将其提包拉链拉开,盗窃张××包内现金1300元整。案发后,赃款已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当庭供述,被害人张××陈述,证人伊××、彭××、李××证言在案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当庭自愿认罪,对辩护人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立新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