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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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a猥亵儿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a,男;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a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陆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A浴场X楼包房大厅趁被害人方某(女,8岁)熟睡之际,将方某从二楼休息大厅抱至中保-E包房内按摩床上,压在方某身上,后脱掉自己的内裤,并采用脱方某内裤、用手触摸方某臀部、腹部的方式实施猥亵。

当日,被告人陆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a、翁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a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a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2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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