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祥非法侵入住宅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为实施盗窃,趁方某革及其家人暂住处无人之机,强行用身体撞开方某革家房门后进入室内,致使门框损坏、门锁掉落。后被告人马某某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方某革发现,其即借机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方某革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

书记员严培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