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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公司与豫深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豫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风看,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周口市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豫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深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华、被上诉人豫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巴凤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豫深公司在川汇区X路有办公楼,除自用外另租赁给四单位使用,2007年2月11日豫深公司将该楼的物业安全管理交给环球公司,双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合同书》,约定:环球公司承担24小时对豫深公司办公楼的安全管理工作,期限从2007年2月11日至2008年2月10日止,每月豫深公司向环球公司支付安全管理费3000元,院内豫深公司的财物环球公司人员应严格看管,如发生丢失被盗,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通知豫深公司主管人员,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堪查,确属丢失被盗造成财物损失的,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乙方承担折旧的70%。2007年5月7日,该办公楼租赁客户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在办公楼内的三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四台惠普K260台式电脑液晶显示器被盗。豫深公司先向安邦公司赔付5000元,后又经川汇区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豫深公司赔偿安邦公司经济损失x元。2008年5月10日豫深公司向安邦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款。豫深公司赔付后向环球公司追偿,诉至法院,经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安邦公司丢失的四台惠普液晶显示器、三台惠普显示器估价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豫深公司、环球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根据该《安全管理合同书》的约定:如发生财物丢失被盗,造成财物损失,应根据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承担折旧的70%,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环球公司应支付物价部门核准价x元的70%即x元。豫深公司主张环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属原始报价与环球公司所签合同约定不符,对超出合同约定的诉请不予支持,环球公司辩称理由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周口市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口豫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物损失x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豫深公司、环球公司各承担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环球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盗窃案件没有侦破,安邦公司丢失物品情况无法确定。本案中,环球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豫深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合同书》约定,发生财物丢失被盗,造成财物损失,环球公司应根据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承担折旧的70%,因此环球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安邦公司丢失的物品数量、品种已被生效的川汇区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丢失物品的价值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环球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环球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周口市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群阳

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张建松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康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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