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北里X楼。
负责人史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饶建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然,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玉林中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饶建军、安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起诉称:我是自由职业漫画家,专业从事漫画创作,漫画作品在网络、报某、杂志及书籍上广为传播。后,我发现由北京玉林中医医院未经我同意,未向我支付报某,在其印某、发行的2011年5月刊《密友故事汇》中第二页使用了我的漫画作品《力量的获得只能来自两个方面:要么是希望要么是非绝望》(简称涉案漫画作品),未给我署名,侵犯了我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某权。同时,其还将漫画标题修改为了“力量的获得只能来自两个方面:要么是希望要么是绝望”,曲解了漫画主题,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玉林中医医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晚报》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25000元、精神损失3000元以及律师费合理支出2000元。
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答辩称:首先,张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2011年5月刊《密友故事汇》并非我院印某、发行;第三,张某主张某赔偿数额过高,主张某精神损失和律师费合理支出也没有法律依据。故综上,我院不同意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经济日报某版社出版发行了《励志.成功哲理快餐》漫画图书,该图书封面署名为“张某工作室编绘”,图书版权页显示有“张某编绘”字样。该漫画图书中刊载的漫画作品均为励志与成功主题,其中包括张某主张某作权的涉案漫画作品。涉案漫画作品的内容为一名一只手攀爬在悬崖峭壁边缘的成年人试图伸手抓握一旁自悬崖上方垂下的藤枝,该漫画作品引用了彼得的名言作为标题,即“力量的获得只能来自两个方面:要么是希望,要么是非绝望”。
在网址为//www.x.cn/x.x=3&x=2
的网站2010年9月21日更新的《人生哲理漫画》一文和中华网论坛2010年9月26日发表的《你知道成功者为什么能成功吗看了这个就知道了!!》一文中均载有涉案漫画作品,在漫画下部均有“张某绘”字样,漫画上均加盖有“张某作品盗用必究”的水印。
2011年5月刊《密友故事汇》刊物中第二页左下角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标题为“力量的获得只能来自两个方面要么是希望要么是绝望”。该刊物没有刊号,目录页载有“内部刊物免费赠阅”字样,同时在刊物封面内页、封底以及内容多处显示有北京玉林医院广告。另外,在刊物每页下方均显示有北京玉林医院地址和热线电话。载明的北京玉林医院地址与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地址相同。
为证明上述刊物为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印某、发行,张某提供了2012年3月和5月两期《密友故事》刊物,该两期刊物同样没有刊号,封面显示有“北京玉林医院主办”以及“院内刊物免费赠阅”字样。同时在刊物中多处显示有北京玉林医院广告。另外,在刊物每页下方亦显示有北京玉林医院地址和热线电话,该地址和电话与涉案被控侵权刊物载明的内容相同。
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不认可被控侵权刊物和上述两期《密友故事》刊物为其主办、印某、发行,同时对于刊物中载明的热线电话亦表示并非该院电话。庭审中,法庭随机选取上述刊物中刊载的号码为010-(略)的热线电话以就医为名予以拨打勘验,接听方认可其为北京玉林医院。
2011年11月8日,北京玉林医院更名为北京玉林中医医院。
庭审中,张某表示涉案被控侵权刊物是其在街边通过他人散发所得。
另查,张某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励志.成功哲理快餐》漫画图书、网页打印某、《密友故事汇》、《密友故事》、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漫画图书《励志.成功哲理快餐》的署名情况,结合相关网站转载涉案漫画作品时的署名标注内容,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张某为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使用涉案漫画作品。
北京玉林中医医院虽然否认2011年5月刊《密友故事汇》为其印某、发行,但该刊物中多处载有北京玉林医院的广告以及热线电话,载明的医院地址也与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一致,而且通过当庭拨打相关热线电话,对方亦认可为北京玉林医院。对于上述诸多因素,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均无法做出解释。而且一般来讲,由他人印某、发行涉案被控侵权刊物从而免费为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做广告宣传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故综合上述情况,结合北京玉林医院更名的事实,本院认定2011年5月刊《密友故事汇》为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印某、发行,对于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否认其印某、发行上述刊物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玉林中医医院未经张某许可,擅自在其印某、发行的2011年5月刊《密友故事汇》中使用了张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漫画作品,并且未向张某支付报某,亦未为其署名,侵犯了张某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某权。
由于张某已经在先于涉案被控侵权刊物印某、发行之前,通过漫画图书《励志.成功哲理快餐》将涉案漫画作品予以发表,故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并未侵犯张某的发表权,对于张某认为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侵犯其发表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亦主张某京玉林中医医院通过篡改涉案漫画作品的标题侵犯了其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该项诉讼主张,本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涉案漫画本身配有一定的文字标题,通过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表现通过希望和非绝望获取力量的主题。而涉案被控侵权刊物直接在使用涉案漫画作品的过程中将文字部分更改为了相反的内容,即将“非绝望”改为了“绝望”,使得该漫画脱离了作者原本想要表达的思想和观点,构成了对漫画主题的篡改,故可以认定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侵犯了张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张某要求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向张某出具书面致歉函即可,对张某要求北京玉林中医医院在《法制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张某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漫画的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刊物的发行方式和状况、北京玉林中医医院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为1000元。本案张某虽然主张某精神损失,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张某主张某律师费确为本案诉讼支出且数额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印某、发行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二O一一年五月刊《密友故事汇》;
二、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书面致歉(致歉函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有关媒体公开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负担);
三、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一千元;
四、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诉讼合理支出律师费二千元;
五、驳回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刚
人民陪审员杨占珍
人民陪审员宋怡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