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荔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荔某离婚一案,(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11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荔某主动将案款x元交至本院。本案执行标的x元,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某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