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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街X路富力城X栋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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