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人,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高某某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某民法院文件法发(2009)X号第三条第8款(6)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