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退休干部,住(略)。
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陈某、股票号码为088645至088654的1万股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陈某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毛芳圆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