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工业经济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开福区工业经济局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x,持股人为北区企业局,持股数为x股的股权证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开福区工业经济局有权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解钢
审判员李某跃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