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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保字第3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武陵源分局:

关于申请人陈玲琳与被申请人张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张武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张萍所有的座落于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武陵路(亘立)张家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X号24.64平方米的商业用途私有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等相关手续。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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