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张某、股票号码为(略)至(略)的2000股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某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毛芳圆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