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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侯某、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沅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云辉,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亮,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沅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侯某、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财保沅江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财保沅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侯某、蔡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财保沅江支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财保沅江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雷蕾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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