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沅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云辉,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亮,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沅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侯某、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财保沅江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财保沅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侯某、蔡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财保沅江支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财保沅江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雷蕾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