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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祁阳县X镇X村X组,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卢平生,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X组,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唐XX,男,1947年12月1日,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址同被告,系被告父亲。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楚雄担任记录。原告杨小艳及其代理人卢平生与被告唐XX及其代理人唐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小孩,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没建立起感情,且被告经常欧打原告,原告于199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初原、被告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同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唐鑫鑫,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唐鑫涛。1995年底由于被告性格暴燥,经常欧打原告,致使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提出离婚,被告唐XX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唐鑫鑫、唐鑫涛随被告唐XX生活,原告陈XX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3万元;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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