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1年9月27日以被告蒲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方便案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蒲某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