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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与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3814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住所地:(略)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奕,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师金,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因与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2005)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综合楼位于綦江县X区,该综合楼由一单层厂房和一栋四层(局部五层)建筑构成,结构类型为框混结构。该工程于1997年4月25日由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工承建,1997年12月20日,经双方及设计单位三方竣工验收,该工程施工图及合同要求的全部内容验收评定为合格,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在竣工验收表的业主(含监理)栏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黄某加盖了本人私章。此后,工程已实际交付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使用,但由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办理有关质监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表质监栏綦江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未加盖公章。2003年9月7日,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甲方)与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双方为解决工程欠款(略).43元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一、甲方支付的底楼回填款(略)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二、甲方在欠乙方工程款中暂扣乙方(略)元保证金,在綦江县X镇开发区X路修好后,不影响甲方的车辆出行,甲方把暂扣的(略)元保证金支付给乙方。三、甲方房屋渗漏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给予甲方(略)元自行维修。四、甲方在2003年9月30日支付工程款(略)元给乙方,2004年元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略)元给乙方,2004年前甲方把余下的工程款(略)。43元,全部付清给乙方。五、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除按协议约定扣除回填款(略)元和渗漏维修费(略)元外,于2003年9月30日支付给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略)元。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29日出据便条给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我公司承建的贵厂综合楼工程验收合格手续,待下次付工程款时交与贵厂。此后,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催收尚欠工程款,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均以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验收合格手续为由拒付工程款。2005年7月,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检测中心,对该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该检测中心的检测结论为: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综合楼工程地基基础未发现不均匀沉降、变形及开裂等异常现象,经采用桩基动侧仪对该工程基础桩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被测桩总体质量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单桩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承载能力,可以使用。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断面尺寸、配筋、保护层厚度以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均符合设计要求;砖墙砌体结构的强度等级及沙浆的强度均能满足设计要求;楼(层)面板未发现断裂及过大变形等异常现象。因此经对重庆市綦江汽车单方向器厂综合楼工程进行检测评定,确定工程的实际修建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该房的主体结构是安全的。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检测报告于2005年9月中旬送给了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同时也送给县质检站,綦江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5年9月5日出具书面说明: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综合楼工程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检测评定:该工程实际修建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主体结构是安全的。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认为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所作的检测报告和綦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说明不是对工程验收合格的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向被上诉人綦江县赶水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略)元,同时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工程款分两次支付:本调解书送达之日支付(略)元,2006年1月29日前支付(略)元。

二、如果上诉人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未在前款限定的时间

内向被上诉人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工程尾款,则本案仍按一审判决的内容执行。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用5890元,由綦江县赶水建筑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用4850元由重庆市綦江汽车单向器厂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伟

代理审判员申威

代理审判员樊仕琼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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