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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与被执行人王XX、贺XX腾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何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何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何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何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X区。

申请执行人何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X区X路。

被执行人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X路。

申请执行人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与被执行人王XX、贺XX腾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腾房,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已将位于西安市钟鼓楼广场商业街X号门面房一间腾交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于2011年6月13日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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