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村X区.
法定代表人任XX,该村某主任。
被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XX村某与被执行人陈XX、孙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XX村某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腾交土地,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莲湖区香米园X号院内的全部集体土地腾交给申请人XX村某,申请人于2011年8月22日书面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