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
委托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欣宇,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
委托代理人郑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骥律师,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诉称:婚后,被告有外遇,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朱×辩称:原告所称其有外遇不是事实。由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2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龚××。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被告有外遇,但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据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希望和好,原告应予理解和配合。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龚××要求与被告朱×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