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2009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出售假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X路东方美居灯饰城二楼明智可人灯饰店营销总监,住(略),暂住西安市X路陕西报刊社小区一号楼一单元三楼东户(略),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某、高某犯有出售假币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权某某从一陕北人手中以每张11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张2005版100元面额的假币,后以每张13元的价格将上述x元假币出售给被告人高某。2009年7月,被告人高某又转手以每张15元的价格将上述x元假币出售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有证人牛XX、张XX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及情况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和没收假人民币的收据、查获的假币照片以及被告人权某某、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权某某、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出售假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权某某、高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权某某从一陕北人手中购买了100张2005版100元面额的假币。随后,将此x元假币出售给了被告人高某。2009年7月,被告人高某又转手将上述x元假币出售给其朋友牛XX。牛XX后又将上述x元假币出售给了张XX。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分别于2009年9月3日、17日将被告人高某、权某某先后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破案材料证实,2009年7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分别于同年9月3日、17日将被告人高某、权某某先后抓获。
2、证人牛XX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他从朋友高某那里购买了100张2005版100元面额的假币。高某说其1万元假币是从一个叫权某朋友那里买来的,权某曾告诉他可以拿到假币。他又从一个姓刘的朋友那里购买了70张2005版100元面额的假币,然后,将买来的这170张假币全部卖给了张XX。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他从牛XX那里总共购买了170张2005版100元面额的假币。
4、提取笔录证实,2009年8月24日,侦查机关从张小平处提取到2005版100元面额的纸币共计170张。
5、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没收假人民币的收据证实,涉案的170张2005版100元面额的纸币均系机制假币,已由银行没收。
6、查获的假币照片。
7、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8月份,高某让他帮忙联系购买假币,他便联系了一个卖假币的陕北人。之后的一天晚上,他跟高某一起从那陕北人手中购买了302张2005版100元面额的假币。为此,高某给了他200元钱。
8、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8月的一天,他从权某某那里购买了100张2005版100元面额的假币。权某某说,其手中的假币是从一个陕北人那里买来的。2009年7月,他转手将上述100张假币出售给了牛XX。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高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出售假币罪。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权某某、高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权某某、高某出售假币,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倒卖假币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权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10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5000元,剩余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董琳
代理审判员李景民
代理审判员吴加亮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康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