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
被告陈××。
被告沈××。
原告朱××与被告陈××、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被告夫妻于2006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同年11月30日还款。但至今未还款,故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
被告陈××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其夫妻现经济困难,无能力在短期内还清借款。
被告沈××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10月31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借款5,000元,还款期限11月30日。因两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陈××当庭陈述,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一张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沈××返还原告朱××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