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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升源乳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升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城西区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保民,李德侠,均为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综合投资区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顺,薛海洲,均为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升源乳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2008)惠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河南升源乳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壹万伍仟元,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将包装盒交付给河南升源乳业有限公司,包装盒由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装车后,由河南升源乳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输。二、该协议应在2009年4月4日前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元,由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河南升源乳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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