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上诉人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何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宋某负担XX元(已交纳XX元,余款XX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何某负担XX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何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德岭
审判员王云安
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二○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靳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