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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该公司采一处华泰恒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栋,陕西嘉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委托代理人王栋与付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文武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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