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舒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公司)、被上诉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某于2010年5月31日申请对普华公司撤回上诉,本院已于2010年6月10日裁定准许其撤回对普华公司的上诉;现其又于2010年7月22日申请对外高桥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的撤回上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某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伟东
审判员董庶
代理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