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任总师办主任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08年1月31日止,每月工资为x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84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未有明确答复,2009年7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退工通知,要求原告2009年8月7日离职,2009年8月7日被告公司强行要求原告离开公司。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x元和一个月的代通金x元;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8月的工资2450元;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未休年假的10天工资x元;被告返还原告被扣的6月份工资9181.51元,并支付克扣的奖金和工资50%的赔偿金x元。
被告上海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没有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无法达成合同,故被告终止劳动关系,被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即使补偿也只需补偿单倍工资。解除关系时,已提前通知,不需要再给代通金。关于2009年8月的工资差额,应为672.5元愿意支付,原告已休2009年的年休假被告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关于克扣的6月工资9181.51元,并非奖金,且在另案中已处理,故不同意该诉请。对有关的50%的赔偿金是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1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任总师办主任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08年1月31日止,每月工资为x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84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休假通知,通知原告自2009年7月13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休假15天。被告于2009年7月7日通知原告2009年8月7日离职,2009年8月7日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原告于2009年10月14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x元,及代通金x元;支付2009年8月1日至7日的工资2450元;支付2009年未休年休假15天的工资x元;返还被扣的2009年6月的工资差额9181.51元;支付2009年4月至7月期间克扣的工资1960元、2008年第四季度奖金9181.51元、2008年年终奖7000元、2009年6月工资差额9181.51元的25%赔偿金6830.76元。2009年11月6日该会裁决,被告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09年8月1日至7日工资672.5元;原告要求返还被克扣的2009年6月工资9181.51元的请求,不予处理;原告的其他请求该会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某及劳动合同等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2009年8月的工资差额为人民币672.5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尽管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存续。2009年7月7日原告通知被告2009年8月7日离职,但未举证说明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被告应支付双倍补偿金x元。关于代通金,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2009年8月的工资差额672.5元,因双方当事人已确认,本院予以准许。关于2009年的10天年休假工资的诉请,因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自2009年7月13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休假15天,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仍上班的证据,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之前扣除6月份的工资9181.51元的诉请,因已在他案处理,故本院不予处理。关于支付克扣的奖金和工资50%的赔偿金x元的诉请,因原告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其余仲裁裁决不予支持部分表示服从,本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上海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2009年8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672.5元;
三、对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骏晔
审判员唐寅
代理审判员侯钧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