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xx。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
被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xx。
被告长沙市xx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代表人胡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客服部诉讼案件管理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
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佟xx诉被告彭xx、长沙市xx汽车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佟xx以2010年9月2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官塘巷被被告彭xx驾驶的被告长沙市xx汽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撞伤为由,要求被告彭xx、长沙市xx汽车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x.11元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佟xx保险理赔款x元,此款于2011年3月25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彭xx保险理赔款x.33元,此款于2011年3月25日之前付清;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99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98.5元,由被告彭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虎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