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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古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娘家住山东省鱼台县X镇X街X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与被告均在张家港打工相识,2008年4月7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7月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下落不明,要求离婚。

被告古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打工相识。2008年4月7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便又外出异地打工,感情一般。2009年7月份,双方矛盾激化,被告将手机及联系方式进行了变更,下落不明,双方失去联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及其他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婚前彼此了解少,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7月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孟良

审判员顾孝勇

陪审员赵守信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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