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告原告):马某某,男,1946年2月1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马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漯河市粮食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凤宽,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谷秀红,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风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代理审判员刘某凯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