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周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周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玉珍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