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被告彭某甲,男,49岁,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乙,男,42岁,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丙,男,40岁,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该案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并已经向政府部门提出了确权申请,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罗来红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