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被告周某,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应支付原告朱某租金人民币x元,扣除被告支付的押金人民币2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底前给付原告人民币1万元,2010年10月5日前给付人民币1万元,余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应于2010年10月底前给付原告);
二、被告周某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归还原告朱某;
三、如被告周某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拖欠的全部租金申请强制执行,并提前收回房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王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