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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XX伙同赵帅(已判刑)在上街区醒目网吧上网时,经过预谋,由陈XX将吧台的管理员安X支开,赵帅趁机将吧台抽屉里的1800余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犯赵帅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安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1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红香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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