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毛新娟申请复议方城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毛新娟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方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书,(2010)方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姜付强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0一0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王红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