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毛新娟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方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书,(2010)方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姜付强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0一0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王红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