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1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强(另案处理)、段宝山(在逃)预谋后以每吨250元的价格骗取张XX煤泥39.8吨,煤泥骗到开封县X乡后,转手以每吨190元的价格卖给开封县X乡X村王XX的砖窑场内,得赃款7500元后逃跑。经鉴定被骗煤泥价值83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强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王XX、赵XX、马XX的证言,开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渑池县如意电子汽车衡磅码单等证据证实,关于被骗煤泥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犯罪过程中未能分得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0年5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