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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又名杨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张培坤,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楚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邓继明,洋县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与被告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坤,被告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继明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5年9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楚xx,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楚xx。婚后双方因脾性不和,时有纠纷产生,夫妻关系一般。2008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在纠纷中受伤,被告及其家人不带原告看伤,还对原告恶言相加,原告负气服农药自杀,后经抢救才脱离危险。2009年农历4月18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致伤了原告,原告遂于次日与本村村民李五娃一同外出打工,随后被告及其家人到上海找到原告并将其接回家中,之后被告常以此事为由向原告滋事,夫妻关系失睦。2010年腊月初五被告外出打工,原告独自租住(略)。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某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被告婚后相处较好,2008年到2009年初双方一同在浙江务工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亦属正常现象。女儿出生后原告租住(略),被告仍长期在外打工,并将所挣的钱寄回家中,对原告及孩子尽到了责任。现夫妻关系失睦,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与原告和睦相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9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楚xx(现在贯溪中学上学),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楚xx。2009年农历4月1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中致原告受伤,原告遂于次日与本村村民李五娃一同外出打工,随后被告及其家人经多方打听在上海找到原告并将其接回家中,之后因被告怀疑原告与李xx关系不正常,双方常因此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10年腊月初五被告外出打工,原告租住(略)。2011年6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某。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户口卡复印件,原告代理人调查袁xx笔录,证人xx、张xx、任xx、杨xx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未能正确处理相互关系而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改正各自的不足,相互谅解包容,彼此信任尊重,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楚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永恒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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