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生。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黄XX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黄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XX表示认罪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XX撤回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运忠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