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被告田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被告李某戊(田某丁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被告田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丙与被告田某丁、李某戊、田某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丙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田某己所有的位于祁阳县X镇X路的宅基地(宽4米,长19.2米),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田某己所有的位于祁阳县X镇X路的宅基地(宽4米,长19.2米),查封期间不能擅自买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某戊中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