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又名程某忠),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逮捕。于同年12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二、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伙同程某生、谢海臣、王雷中(均在逃)窜至河南省睢县X镇集会上,乘人不备,抢夺陈某国山羊2只,价值9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1某某、陈2某某的证言、同伙程某生、谢海臣、王雷中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