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谭炳荣,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雷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彭云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龙芳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