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194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马XX,西安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4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x号。
被告答YY,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组x号。
被告答XX,男,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组。
原告杨某诉被告答YY、答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其夫(答ZZ,于2009年10月因病去世)生育二被告,二被告现均以成家立业。原告与被告答YY分户较早,与被告答XX分户较晚,原告现一人居住。自丈夫去世后,原告生活艰难,加之原告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费、医疗费均成为问题。现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各600元,共计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答YY辩称,被告同意赡养原告,但被告现在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每月只能承担200元。
被告答XX辩称,被告同意赡养原告,但被告现欠有外债,每月只能承担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二被告已分家现一人居住。原告曾于2008年12月1日因脑梗在唐都医院住院治疗9天。2010年5月,原告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出面进行调解,被告答XX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被告答XX支付一段时间后未在继续支付。2012年2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各自承担赡养费每月600元。二被告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每月只能承担2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唐都医院住院病案、2.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记录。
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现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患有脑梗等疾病,作为子女的二被告应当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然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赡养费之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答YY于2012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某赡养费300元。
二.被告答XX于2012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某赡养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答YY承担25元、被告答XX承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新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马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