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青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某某与上诉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某某、李峰,上诉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甄青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