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略)。
代表人姜某甲,该组临时负责人。
被执行人姜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识字,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我院执行(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略)在其公房院坝西面原有便道上加宽修建5米宽的道路,姜某明不得阻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地察看地形、走访群众,并召开听证会、执行预备会后,于2011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高台镇人民政府、高台派出所干警的协助下,对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经划线、打桩界定,已将(略)公房院坝西面原有便道加宽5米,并已通车运行。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和(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发瑞
审判员:王彦清
代审判员:李光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