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被告杨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中学教师,住同原告。
原告杨某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因原、被告自身原因,未能生育,2011年曾借助试管怀孕,但未成功。2012年1月x日原、被告收养一女,取名杨YY,现跟随原告生活。2012年1月6日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曾多次劝告被告,被告也给原告当面写下保证书,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因被告过错,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杨YY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3.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中华骏捷牌小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但我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且已经结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会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希望原告能考虑孩子年幼的情况,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因原、被告自身原因,未能生育,2011年原告曾借助试管怀孕,但未成功。2012年x月x日原、被告收养一女,取名杨YY,现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2年2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已改正,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庭审中,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保证书两份。
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逾十年,并收养一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被告之过错,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希望原告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以改善夫妻之间关系,作为原告不应坚持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与交流,作为被告应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正,共建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杨某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新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