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卫XX。
原告吴某诉被告卫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其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相恋,2011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执迷于网络,好逸恶劳,没有家庭责任心,不讲信用并不听自己的劝说,使夫妻感情日趋恶化。2011年11月25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其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现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其上网成瘾不属实,其只是在闲时才用手机上网,上网并未影响其工作,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1年11月25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回娘家居住至今。2012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愿意改正不足,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互敬互爱,相濡以沫,共建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之间并无太大矛盾,庭审中,被告已表示愿意改正不足,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请。双方均应互相珍惜,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共建美满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卫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磊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