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伊川县X镇X路边以1200元价格从一陌生男青年处购买嘉陵x-19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查,该车系伊川县X村村民赵胜利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6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赵XX、申XX、吴X等人证言;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09)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被害人赵XX领条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在卷资证。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量刑时酌定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军
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娜